四分三量

四分三量
量是認識作用, 量果是認識作用的結果。 識體四分, 亦有量證的作用。 例如以尺量布為喻。 以尺量布, 尺是能量, 布是所量, 量後所知的尺寸, 就是量果。 以斗量米, 斗是能量, 米是所量, 量出的斗數是量果。 而四分之間, 亦有互相量證的作用。 四分的量證有下列四種情形: 一、 相分為所量, 見分為能量, 自證分為量果。 二、 見分為所量, 自定證分為能量, 證自證分為量果。 三、 自證分為所量, 證自證分為能量, 自證分為量果。 四、 證自證分為所量, 自證分為能量, 證自證分為量果。 由上四種情形, 可得如下結論: 一、 相分只可做‘所量’, 不能做‘能量’及量果’。 二、 見分可做‘能量’, 不能做‘量果’。 且其能量有時謬誤, 成為‘非量’。 三、 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可做‘能量’及‘量果’, 因其都是內心的‘現量’。 四、 自證分和證自證分可以互為‘能量’, 亦可以互為量果。

Dictionary of Buddhist terms. 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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